(2014)吉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吉安县吉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冲乡东汶村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吉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县大冲乡东汶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吉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帝会,经理。被执行人吉安县大冲乡东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伙根,主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吉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吉安县大冲乡东汶村委会向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吉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1520元,但被执行人吉安县大冲乡东汶村委会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吉安县大冲乡东汶村委会在吉安县大冲乡人民政府的帐内资金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