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亮,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郝亮,住宾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秀娟,女,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郝亮申请执行李秀娟离婚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1)宾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李秀娟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郝亮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秀娟履行全部义务,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1)宾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