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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乔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x,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2015年1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乔x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丰田牌吉普车(号牌:黑EFQ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西静路附近的“蜀源面庄”饭店门口倒车时,与王xx(男,65岁)停靠在路边的黑色奥迪牌轿车(号牌:黑ExxA**)发生刮碰,后王xx报警。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治安一队警察到达现场将被告人乔x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乔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害人王xx的陈述、被告人乔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乔x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已就涉案交通事故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