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文书、刘文军、刘文飞、邹登芬与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书,刘文军,刘文飞,邹登芬,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文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文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邹登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怀,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书、刘文军、刘文飞、邹登芬与被执行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书、刘文军、刘文飞、邹登芬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该案全部执行标的61474.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友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