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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邹凤英与陈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凤英,陈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6号原告邹凤英,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丹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邹凤英与被告陈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陈丹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凤英撤回对被告陈丹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邹凤英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