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邹凤英与陈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凤英,陈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6号原告邹凤英,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丹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邹凤英与被告陈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陈丹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凤英撤回对被告陈丹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邹凤英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