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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立东与张振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东、张立民、王忠涛、李青山,张振军、王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5号申请人张立东、张立民、王忠涛、李青山被执行人张振军、王青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连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