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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曾斌与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斌,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曾斌,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5721-2。法定代表人方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斌诉被告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曾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