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段万宝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万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46号罪犯段万宝,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无职业。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11年7月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让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万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缴纳罚金1000元。2012年获狱政行为规范考核奖励有效奖分4分。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万宝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