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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占雄与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刘东江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高占雄,刘东江,刘敬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国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占雄。委托代理人魏玉娇、张朋,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东江,现羁押于河北冀中监狱。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敬余,现羁押于河北冀中监狱。上诉人涿州市高官庄镇苗官屯村民委员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