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樊雅青与李杰、李红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雅青,李杰,李红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樊雅青,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被告李杰,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李红升,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雅青诉被告李杰、被告李红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雅青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雅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雅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雅青负担。审判长 石青峰陪审员 吴晓铭陪审员 耿建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