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义魁。被告陶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