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行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克全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全,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行初字第0010号原告李克全。委托代理人张剑,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原告李克全诉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抵押登记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全负担。审 判 长 郑纪峰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美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