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高海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252号罪犯高海林,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扎赉特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以(2011)乌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高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5千元(未缴纳)。2013年8月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记功5次,2013年3季度记单项功1次,2014年1季度记单项功1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高海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海林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