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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2014年11月17日因本案事实,被醴陵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4年11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醴陵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昌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醴陵市东富镇立新村老虎塘组经营一老人用品店。2014年4月有一陌生男子(基本情况不明)上门,与其商量加工手持烟花狗尾草,约定每加工一根获利0.0112元钱,被告人陈某某表示同意。从2014年4月初至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聘请他人,将陌生男子等人送来的半成品手持“狗尾草”烟花非法包装、加工成80000多根成品“狗尾草”烟花,共获利900余元。2014年11月17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储存在家中的30箱成品狗尾草烟花及储存在老人用品店的11箱成品狗尾草烟花、30箱半成品狗尾草当场扣押。经鉴定:“狗尾草”烟花内含高氯酸盐、铝粉、硫磺和硝酸盐,为烟火药;含药量为1.063克每根。经计算: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成品及半成品“狗尾草”烟花含药量为174.119千克。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办案说明、销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林美中、谭年云、张志宏、陈聪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加工储存爆炸物品,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和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均没有异议。以自己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进行辩解。辩护人刘昌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提出的异议是,1)认为检验报告,只就“狗尾草”烟花含高氯酸盐、铝粉、硫磺和硝酸盐,为烟火药;含药量为1.063克每根。但没有就烟火药的成分的含量进行检验,所含的成分不同,其爆炸力就不同;2)认为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不能作为含药量的证据。2、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狗尾草”烟花是线香类,是儿童玩具,不具有爆炸的可能;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烟火药三千克以上,是成堆的且独立存在的,而不是象“狗尾草”烟花以根为单位的分散的半成品。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存放的不是爆炸物,故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醴陵市东富镇立新村老虎塘组经营一老人用品店。2014年4月有一陌生男子(基本情况不明)上门,与其商量加工手持“狗尾草”烟花,约定每加工一根获利0.0112元钱,被告人陈某某表示同意。从2014年4月初至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聘请他人,将陌生男子等人送来的半成品手持“狗尾草”烟花非法包装、加工成80000多根成品“狗尾草”烟花,共获利900余元。2014年11月17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储存在家中的30箱成品“狗尾草”烟花及储存在老人用品店的11箱成品“狗尾草”烟花、30箱半成品“狗尾草”烟花当场扣押。经鉴定:“狗尾草”烟花内含高氯酸盐、铝粉、硫磺和硝酸盐,为烟火药;每根含烟火药为1.063克。经计算: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成品每箱1800根、半成品每箱3000根,共计163800根“狗尾草”烟花,含烟火药为174.119千克。被告人陈某某所储存的成品及半成品“狗尾草”烟花已被公安机关销毁。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11月17日在公安机关的一般性询问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办案说明、销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林美中、谭年云、张志宏、陈聪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公共安全,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就烟火药的成分的含量进行检验,没有法律依据。《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烟火药中以某种成分的含量比例大小来确定是否为爆炸物的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储存的“狗尾草”烟花,共计含烟火药为174.119千克,主要是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所确定的数量和检验报告所确定的每根的含药量,而不是单以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为据。其辩护人提出的“狗尾草”烟花是线香类,是儿童玩具,以根为单位的分散的半成品,不具有爆炸的可能,不属于爆炸物,故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分散存放少量的“狗尾草”烟花,是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是,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储存大量的“狗尾草”烟花,共计烟火药的含量达174.119千克,因此,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一般性询问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储存“狗尾草”烟花,是为家庭生活,可以认定为因生活需要而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虽达到最低构罪标准五倍以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狗尾草”烟花的主要成分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爆炸物的储存依据有关规定,必须有专门的场所,才能确保公共安全。故对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当地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条(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人民陪审员  廖满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利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它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