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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潘永明与刘政瞳、刘良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明,刘政瞳,刘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3号原告潘永明被告刘政瞳被告刘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明与被告刘政瞳、刘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潘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