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被告人陈万红(绰号:红萝卜),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云,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应甲、江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万红及其辩护人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4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万红的朋友李某在重庆市荣昌县安富街道陶都广场附近因琐事与范某某发生矛盾,李某遂联系陈万红前来帮忙。陈万红赶至现场与范某某的朋友吴某某、徐某(本案被害死者,男,殁年20岁)发生打斗,被范某某等人劝开。随后,陈万红通过他人联系叶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打架,并赶至安富街道新西大街一网吧找到叶某某。叶某某在该网吧内找到两根钢筋并将其中一根交给陈万红,两人各自将钢筋对折用于打斗。随后,陈万红、叶某某在安陶路与新西大街交汇处追上徐某、吴某某等人,持钢筋打击徐某头颈部、躯干等部位。吴某某、徐某遂先后持同一把单刃刀朝陈万红右臀部、右腰部捅刺一刀,陈万红抢过单刃刀朝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徐某受伤倒地。随后,陈万红、徐某分别到安富中心卫生院救治。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23时40分许,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安富中心卫生院将陈万红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徐某系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呼吸衰竭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万红仅因琐事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万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提出其捅刺徐某的刀具不是从徐某手里抢过来的,而是被徐某用刀捅刺后,自己从身上拔下来。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被告人陈万红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万红的朋友李某在重庆市荣昌县安富街道陶都广场附近因琐事与范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李某遂联系陈万红前来帮忙。陈万红赶至现场与范某某的朋友吴某某、徐某(本案被害死者,男,殁年20岁)发生打斗,被他人劝开。陈万红遂联系叶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打架,并与叶某某在安富街道新西大街一网吧各拿了一根钢筋对折用于打斗。随后,陈万红、叶某某在安陶路与新西大街交汇处与徐某、吴某某等人相遇,即持钢筋打击徐某头颈部、躯干等部位。吴某某、徐某遂先后持徐某随身携带的同一把单刃刀朝陈万红右臀部、右腰部捅刺一刀,陈万红迅速取得该单刃刀朝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徐某受伤倒地。陈万红、徐某分别到安富中心卫生院救治。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23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安富中心卫生院将陈万红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徐某系被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万红的父母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的父母经济损失。徐某的父母对陈万红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陈万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41分,匿名群众报警称:荣昌县华江医院门外公路边发生打架,并杀死一人。民警赶往现场发现现场有几处明显血迹。随即民警进入华江医院核查,确认徐波因抢救无效死亡,陈万红腰部右侧被捅两刀。经调查,参与打斗的人员有徐某、吴某某、陈万红、叶某某等。打斗过程中,陈万红、叶某某持钢筋条参与打斗,吴某某持水果刀参与打斗,陈万红用吴某某的折叠刀刺中徐波胸部,致徐某死亡。2、《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文书证实,被告人陈万红被抓获后,在法定期限内被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情况。3、户籍资料、《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万红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责责任能力。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县安富街道安陶路与新西大街交汇处。该交汇处的公路东西方向宽度为20米;现可见在距公路西侧路沿5米处的地面上有一处血泊状血迹,周围有点状滴落血迹;在现场周围地面上有八处面积大小不等的滴落血迹。其他未见异常。上述九处血迹均用棉签擦拭提取。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头部有多处头皮血肿,上唇右侧近唇红处见横形表浅创,创口边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周可见挫折带,上唇右侧粘膜见一挫裂表浅创,右上1齿1∕4断裂,断面不整齐,两侧颊粘膜未见损伤瘀血。上牙槽右侧齿龈可见轻度挫伤。前胸部大量血迹粘附。左胸部内侧平第四肋间隙见一1.9cm×0.9cm斜形创口,该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内无组织间桥、上外创角钝、下内创角锐,下内创角内侧皮肤可见挫伤。肋骨未扪及骨折。其他未见异常。解剖检验:左颞部头皮下、颞肌有一6.3cm×4.4cm出血,颅盖骨未见骨折。左胸部创口对应的胸骨下段有一长2.6cm的斜形深入胸腔创口,创口边缘整齐,肋骨未见骨折。剖开胸腔,见右胸腔有150ml积血,左胸腔有300ml积血,双肺未见破裂,双肺表面未见出血,见纵膈大量瘀血,心包前侧有一2.2cm裂口,剪开心包,见心包腔有120ml积血,心脏前壁上段右侧有一长1.0cm深入右心房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剖开心脏各腔,见胸壁创口深入右心房,右心房后壁见一1.3cm的深入肌层的创口,创口边缘整齐。死亡原因:(1)根据毒化检验结果,死者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可排除常见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中毒致死。(2)根据尸表检验见:唇、颊粘膜未见损伤、瘀血,颈部未见损伤、瘀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可排除机械性窒息致死。(3)根据尸检见左胸部创口深入胸腔、心脏破裂入右心房、心包腔大量积血及左、右胸腔积血,结合尸表检验时见尸体发绀等征象分析,其符合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所致。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致伤工具:(1)根据胸部创口特征: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内无组织间桥、上外创角钝、下内创角锐,创口深入胸腔,其符合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击致伤。(2)根据上唇右侧近唇红处创口特征边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周见挫伤带,创口呈长条状,且致对应的唇粘膜破损、牙齿折断,分析认为其致伤工具系表面较粗糙的条形钝性工具。鉴定意见:徐某系被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6、《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清单》证实,案发后,经对陈万红的人身进行检查,其右腰部、右大腿有缝合创,并敷以纱布敷料。右腰部创口呈横形走向,长1.8cm,右大腿创口长1.7cm,呈纵形走向。陈万红双手、右下肢、左面部有血迹粘附,颈前、颈左侧有不规则表皮剥脱。提取陈万红左手无名指血样一份,左右手心擦拭物各一份。提取徐波心血及十指指甲作DNA检验。7、《DNA检验书》及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词证实,现场提取的八处血迹与徐波的心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76×1017;现场提取的一处血迹、陈万红左右手掌擦拭物与陈万红指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16×1019;徐某心血与徐某父母指血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05×1010。徐某某、刘某某经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本案的死者是他们的儿子徐某。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万红系被刀刺伤致右腰部、右大腿裂伤、创口形成,现遗留两疤痕,其长度均超过1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b)条的有关规定评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陈万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证人黄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9月5日晚,他与徐某、李某等人在“联谊网吧”外,听到陈万红在吼要打人,然后陈万红就走了。他和徐某等人就坐在“XX网吧”外,徐某说出来混就是要有性格,并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后大约有30厘米长,3、4厘米宽。后徐某的朋友就说担心其妹妹与陈万红在一起出事,除他和陈某某、一个卷发男子在“XX网吧”,其他人都到陶都广场去找徐某朋友的妹妹。因担心徐某他们出事,卷发男子就叫他们一起去劝,走到陶都广场新马路就会合了,看到陈万红和两男两女在一起,其中一个女的是李某。他和徐某就过去叫徐某朋友的妹妹回去,陈万红就在和徐某的朋友说话,他听到陈万红说了些挑衅的话,他感觉气氛不对,就劝陈万红不要冲动,之后,李某就与卷发男子吵起来了,他们走了大约100米,陈万红就过来拉住走在最后的一个人打,徐某就去帮忙,三人打了一会儿就分开了,他也上去劝,陈万红就一直在说要打要杀的话,徐某就把刀拿出来,但被朋友抢过来了,刀到了他的手上。后他们走到华江医院附近,他看到陈万红和一个胖子各拿了一根钢筋条准备过来打徐某,这时他手里的刀被吴某某抢过去,陈某某上去将胖子拉到,陈万红就和徐某打起来,后被人拉开,他看到徐某嘴巴在吐血,身上也有血,之后徐某就倒在地上了,陈万红站在一边。他立即打“120”,并于徐某的朋友一起将徐某抬到华江医院,医生抢救了十几分钟就宣告徐某死亡。后陈万红也到了医院,陈万红身上到处是血,没有看到陈万红怎么受的伤。他也没有看到徐某受伤的过程,到了医院后拉开徐某的衣服,看到徐某的胸口有个伤口。他只看到陈万红用钢筋条打的徐某。他手里的刀是被吴某某夺过去的。当时陈万红和徐某在一起打斗,吴某某跑到陈万红身后挥了一下手就跑开了。他看见陈万红用手捂住腰部,他没有看见吴某某是否用刀刺了陈万红,当时唐某某过来了,他就喊唐某某劝架,他和唐某某准备去拉陈万红时,看见陈万红连续两次挥手向徐某打去,打了之后就分开了。这时徐某朝安富医院走了两三步就倒地了。10、证人吴某某的证词证实(系未成年,作证时有社区干部在场),2014年9月5日20时许,在徐某的邀约下,他到安富“飞翔网吧”与徐某一起耍,当时还有黄某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网吧,后陆续来了陈二娃、黄某等人。刘某某到网吧给他们说,其认的干妹妹被陈万红叫走了,他们就商量去找刘的干妹妹,当时他们一起去的有十个人,并商量由他去找陈万红要人,他就一人到坝坝茶那里找陈万红,其他人就在不远处等他,他刚到坝坝茶,陈万红就将手搭在他肩上,问他叫这么多人来是什么意思,并叫他将喊他去的人叫出来,否则要弄死他。他将这些话转告给了徐某,后黄某和二娃就去和陈万红交涉,之后,刘某某的干妹妹和李某就走过来了,二娃因之前喝了酒,就在发酒疯大骂,李某就和二娃吵起来了,陈万红就从坝坝茶处冲出来,喊他们站住,并指着他问是不是他在骂人,他还没来得及回答,就被陈万红打了一耳光,徐某就冲过来踢了陈万红一脚,并说“敢打老子兄弟”,他和徐某就在打陈万红,陈万红没有还手,他们就走了,陈万红就说“你们给我等到”。双方就挑衅了几句,徐某将身上的匕首拿出来给他看,徐某想再次过去打陈万红,被人劝住了,双方就分开走了。他们这边的几个人走到华江医院对面时,看到陈万红拿了两根钢筋从“XX网吧”跑到华江医院右侧的人行道上,与陈万红一起的还有一个叫“莽子”的男子,陈万红对“莽子”说就是这群娃儿,因徐某的匕首在他身上,黄某就把匕首抢去了,徐某也将他推开,徐某就向陈万红的方向走去,他没有看到谁先动手,陈万红与徐某扭打在一起,他就去帮徐某,当时陈万红是背对到他的,他看见徐某的那把匕首在地上,就捡起匕首在陈万红的身后向陈万红的背后右侧刺了一刀,陈万红叫了一声,他吓到了,就将匕首丢在地上了,等他回过神来,看见徐某已经躺在地上了,口吐鲜血。他们在场的几个人就将徐某送到华江医院,黄某打了报警电话。他刺陈万红的匕首是一把可折叠的刀,大约20厘米长。11、证人陈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9月5日晚上8、9点钟,他与徐某、黄某、吴某某等人在飞翔网吧门口耍,网吧门口的尖脑壳就说陈万红把其妹妹带去耍了,就叫徐某带人去帮找陈万红出气,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刀,大约二三十公分长,并说刀子关不起了,后徐波和吴某某一群人就不见了,他担心徐某出事,就和黄某一起去找徐某,追到陶都博物馆的十字路口时,看见徐某、吴某某、尖脑壳、范某某等五六个人也在那里,陈万红、李某等四五个人在十字路口的另一边喝茶。吴某某好像走到陈万红身边说了什么,在他的劝解下,双方的人就分开了。后李某跑到他们这边来,范某某就和李某吵起来了,后他就先走了。大约23时许,因担心徐某他们去打架,他又往陶都博物馆方向去找徐某,走到华江医院附近,看见徐某、陈万红都在附近,并听钟某某说刚才徐某这边的人和陈万红那边的人打了一架。后听见徐某和陈万红吵起来,陈万红好像说要打徐某,之后陈万红就往“XX网吧”方向走了,他和徐某一堆人就在公路对面沿二中校方向走,陈万红进去了大约1分钟就和一个胖子一人拿了一根小指粗的钢筋出来,钢筋是折了一下的,大约60公分长,陈万红就吼了一句“来噻”,徐某就朝陈万红二人走去,他害怕出事,就跟在徐某后面约3米左右,徐某在离陈万红大约1米的时候,他看见徐某右手捏起一把弹簧刀,吴某某、尖脑壳、范某某等人都在他身后,没有跟上来,徐某在接触陈万红的时候,看见徐某右手朝陈万红下身挥舞了一下,陈万红也拿起钢筋条朝徐某上半身乱打,胖子也在打,他就去将胖子拉住,并推开胖子,这时,他看见徐某嘴里在吐血泡泡,陈万红也没看见了,徐某大概站了3、4秒钟就倒在地上了。12、证人范某某的证词(因系未成年人,作证时其成年亲属在场)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许,他和刘晟铭等三人一起步行到安富“飞X网吧”,看到徐某和几个人站在那里,后一起在网吧附近的茶馆喝茶,期间,徐某从腰间拿出一把刀出来耍,他问徐某拿刀做什么,徐某说“打架”,但没说和谁打架。后李某某说陈某某在陶都喝茶,他们就去把陈某某喊过来了,李某也跟到过来,后他和李某吵起来了,被人劝解后,他们就朝“XX网吧”走,陈万红从后面追上来叫他们站住,陈万红冲过来用拳头打吴某某,徐某见状就去打陈万红,他和刘某某就将徐某拉开,并继续往XX网吧走,徐某一直在骂人,走到距离“XX网吧”不远的公路边时,看见陈万红和“胖子”手上拿着铁器朝他们走过来,“胖子”喊他们站住,徐某冲过去打“胖子”,“胖子”用铁器打徐某,陈万红也用铁器打徐某,吴某某也过去打陈万红,他看到吴某某用刀子夺了陈万红腰部一刀,陈某某将“胖子”抱住,场面比较混乱,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分钟左右,他看到吴某某扶到徐某,徐某嘴里在吐血,他们就将徐某送到医院,看到徐某胸口处的衣服被血浸湿了。他们没打架后,他看到有人把刀子扔出去了,他在现场附近将刀子捡起来,后因要抬徐某,他又将刀子扔在了现场。这把刀就是徐某之前给他看的那把刀,也是吴某某夺陈万红那把刀。案发后,他带民警到现场去找了刀,但没有找到。13、证人李某的证词证实(因系未成年人,作证时其母亲在场),2014年9月5日20时许,她从“飞X网吧”准备回家,在网吧楼下听李某某说陈某某被陈万红喊走了,并说要去打陈万红。徐某就对李某某说要帮李打架。21时许,她与陈某某、陈万红在安富陶都广场喝茶,徐某、吴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等十几个人就来找陈万红,并喊陈某某过去,后她和陈某某准备回家,又碰到徐某等人,其中有人就叫陈某某不要走,她又要带陈某某走,范某某就骂她,她就和范某某吵起来了,她就打电话叫陈万红来帮忙,陈万红来了后就打了吴某某,徐某见状就去打陈万红,在打的过程中,徐某从后腰上拿出一把刀并用手打开,被徐某这边的人将刀夺过去丢掉了,吴某某去捡起来,又被人拿过去了。双方就被拉开了,陈万红就在打电话喊人拿东西过来,要打人。走到安富中心卫生院大门右侧前面七八米的时候,叶某某就从“XX网吧”出来,手上拿了两根卷帘门的铁钩,大约有小拇指粗。陈万红和叶某某就把铁钩对折了一下,叶某某就喊了一句“站到,是哪个打的”,然后冲上去打了徐某还是吴某某,叶某某就被陈某某拉开了,陈万红就拿起铁钩从马路对面冲上去和徐某、吴某某打,在打的过程中,她看见吴某某手上拿着刀,并用刀捅了陈万红右腰部,吴某某就跑开了,陈万红和徐某继续在打,不知道徐某怎么拿着吴某某捅陈万红的那把刀又捅了陈万红腿上一刀。但徐某是怎样被捅到了她没有看到。也没有看见是谁将那把刀子扔在人行道上,她听见刀子在地上的声音,转头看见刀在地上了。然后就有人在喊徐某,她看见徐某倒在地上吐血,胸口有很多血。她和陈万红是经常在一起耍的朋友,陈某某是她的闺蜜。14、证人陈某某的证词证实(因系未成年人,作证时有其老师在场),2014年9月5日晚,她与李某、陈万红等人一起吃的晚饭。后因叶某某过生日,她就到了“缘元X”KTV唱歌,在场的有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后陈万红在KTV看到她,又将她喊到陶都广场坝子喝茶,吃饭的那几个人都在。约半小时后,刘某某、范某某、徐某、吴某某等人就过来了,吴某某就和陈万红在说什么,后刘某某就叫她早点回去,她和李某就往安富卫生院方向走,后范某某和李某就吵起来了,陈万红从喝茶那里过来抓到吴某某打,徐某就去护到吴某某,这时,刘某某就喊她快点回家。之后的事她就不清楚了。之后,听刘某某说徐某死了,是和陈万红打架死的。15、证人唐某某的证词证实(因系未成年人,作证时其成年亲属在场),2014年9月5日22时左右,陈万红打电话告诉他其被打了,叫他去给叶某某说。意思就是通知叶某某去帮忙。他就将陈万红的意思转告给叶某某,叶某某就在网吧里面拿钢条,这时陈万红也到了网吧,并喊了一声叶某某,叶某某拿起钢条冲出去。陈万红也冲出去了,他就跟出去,当他走到离打架地点约十米远的位置时,看见陈某某抱住叶某某,制止其打架。陈万红和徐某在对打,陈万红开始是用钢条打徐某,从上往下打,徐某也在与陈万红对打,当徐某快靠拢陈万红时,他看见徐某做了个向下弯腰捡东西的动作,然后徐某又向陈万红移动,后他和黄某就上前拉住徐某,不让其打架,这时,他看见徐某嘴上在流血,徐某手上拿着一根钢条,徐某就站不稳了,倒在地上。之后,他们就将徐某送到华江医院了,医生说徐某被刺中心脏死了。16、证人蓝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左右,他和唐某某等人在网吧上网时,唐某某告诉他陈万红遭打了。他和唐某某跑到“联谊网吧”,看见陈万红和叶某某在“XX网吧”附近的新大街公路上,手上各拿了一根钢筋条,公路对面有10几个人,听见陈万红大声说“敢打老子”,然后拿着钢筋条向对面公路冲去,对面也冲过来一个男子,后头知道该男子叫徐某。二人在公路中间就打起来了,陈万红用钢筋条朝徐某上半身打,徐某怎么还的手他没有看见,但两个人都挥手在打。二人打了大约几秒钟,叶某某拿着钢筋条也上去帮陈万红的忙,公路对面的五六个人就上来劝架,其中一个男子就将叶某某抱住了,其他的人就在拉陈万红和徐某,但陈万红和徐某还是在相互打斗,还有个十几岁的男娃儿冲上去、退出来好几次,用手殴打陈万红,在陈万红和徐某打斗的过程中,从人群中掉了一把折叠刀在地上,那个十几岁的男子捡起刀就不知道到哪里去了。他因怕被误伤,一直站在五米远左右的距离看,徐某和陈万红打到新西大街与安陶路交界的路口时,徐某突然就倒在地上了,嘴巴在流血,陈万红用手捂到自己的右边腰部位置,陈万红也出了很多血。接着大家都在喊快点送医院、报警。和徐某一起的几个人就将徐某抬往医院了。陈万红自己朝医院走,听陈万红说其被捅了两刀。那个男孩在地上捡起的是一把折叠刀,全长约30厘米。17、证人叶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许,他在安富的“XX网吧”上班,突然他的朋友陈万红很慌张、很激动的跑进来,找他要弄人的东西,他就将店里钩卷帘门的铁条子给了陈万红一条,自己拿了一条,并对折了一下(因为长了不好打人)。他们二人就出门,在离网吧二三十米的安富卫生院大门遇见了徐某一方的十几个人,陈万红和徐某就打在一起,他也上去用铁条子打了徐某后颈两下,他就被对方的人拉开了,刚被拉开不久,看见一把刀从陈万红打架对方甩出来,没看清是谁甩出来的,然后他们就散开了,随后徐某就倒在了地上。同时证实,陈万红到网吧来找他拿打人的东西前,他和陈万红共同的朋友蓝某某发QQ信息给他说陈万红被打了。陈万红来找他拿东西时还说“老子今天要让他见红”。他打架用的铁条子后扔在路边的垃圾箱附近了。18、证人刘某某的证词及《重庆市荣昌县安富中心卫生院证明》证实,他是安富卫生院的外科医生。2014年9月5日23时30分左右,有几个人抬了一个伤者到医院来,伤者叫徐某。经检查,徐某左胸口有一个大概两厘米的创口,已无生命体征。后医院又来了一个伤者,该男子叫陈万红,其右边臀部、右边腰部有锐器伤。听陈万红说是与徐某打架形成的伤。后陈万红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被警察带走了。19、被告人陈万红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5日晚,他在安富陶都广场喝茶时接到朋友李某的电话,称其被骂了,叫他过去。他到了陶都广场附近见到李某后,看见广场路口站了十多个人,他就对那群人吼了一声“你们要干什么”,对方没有人理他,继续朝华江医院方向走,他又追上去吼了一句同样的话,李某指着对方一个人说“就是他”,他就抓到那个人问“为什么要骂李某”,并打了那个人左肩一拳,这时对方另一个人冲上来打了他头上一拳,这人就是徐某。徐某并说“你要打我弟弟”,他就和徐某等二人赤手空拳打起来了。他因打不过对方,就跑到“XX网吧”去拿拉卷帘门的铁钩,叶某某从网吧拿出两根铁钩出来,各拿一根,并将铁钩对折,然后冲上去打对方,边跑边喊对方站到,他冲上去和徐某及徐某的弟弟两个人打,叶某某和对方的其他人打在一起。他先打了徐某背上一棍,徐某当时手上没有拿东西,在他打第二棍时感觉自己的右腿麻了一下,有热的东西流出来,他把铁钩丢了,用手摸了一下发现在流血,才知道被刀子夺了,当时只有徐某的弟弟在他身后,他转身打徐某的弟弟,但并没有看见徐某弟弟手上有刀,这时徐某从背后又夺了他右腰部一刀,刀子是插在他身上的,他将刀子拔出来,转身朝徐某夺了一刀,夺在徐某的上半身,然后就将刀子朝路边扔了,自己捂着伤口朝医院走去。夺徐某的那把刀感觉像一把单刃水果刀,全长25公分左右。20、《谅解书》、《收条》证实,审理期间,陈万红的父母赔偿被害人徐某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0元。徐某的父母对陈万红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陈万红从轻处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红因琐事纠纷,持钢筋条与他人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持折叠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万红认罪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万红提出其捅刺徐某的刀具不是从徐波手里抢过来的,而是被徐某用刀捅刺后,自己从身上拔下来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该把刀具来源于徐某。在打斗中,打斗双方均使用了器械,陈万红持钢筋条,吴某某、徐某先后持徐某拿出的刀具参与打斗。至于陈万红捅刺徐某的刀具是如何取得的,除陈万红供述外,在场的目击证人均不能证实陈万红如何取得这把刀具,且陈万红对其在打斗中持该把刀具捅刺徐某的事实也予以供认。故陈万红如何取得这把刀具并不影响对陈万红行为性质的认定。关于被告人陈万红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是因纠纷引发,陈万红与被害人徐某方均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均使用了器械,双方均有过错,并无过错大小之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万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29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郑文健审判员 马成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昌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