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碧文、刘阿芳计生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碧文,刘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邓碧文,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拱桥镇。被执行人刘阿芳,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拱桥镇。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碧文、刘阿芳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漳执审字第2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