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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正伟,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廷军,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