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凯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凯,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无业。1996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13年3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8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玮、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向凯,想购买半克海洛因,向凯便从“华伢子”手里购买了300元海洛因,但向凯从中分出一小坨海洛因,将其余海洛因重新包装好后给了吴某某,两人离开后不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凯的供述、提取、收缴物品笔录、物证照片、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凯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向凯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凯系吸毒人员。2014年11月13日18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向凯,想购买半克海洛因,两人在中恒宾馆见面后,向凯带吴某某到宾馆旁的一条弄子里,吴某某将毒资300元给了向凯,向凯一人到楼上找“华伢子”购买了300元海洛因。在下楼时,向凯从中分出一小坨海洛因,用锡箔纸包好,将其余海洛因重新包装好后给了吴某某,两人离开后不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吴某某处搜缴出一小包用面值1角的纸币包装的白色粉末,净重0.45克,从向凯处搜缴出一小包用锡箔纸包装的白色粉末,净重0.05克,经检验,0.45克和0.05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凯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向凯的供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提取、收缴物品笔录、物证照片、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凯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向凯亦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莉审 判 员  蒋政兴人民陪审员  曾庆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