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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6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罗某某,女,汉族,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厚 羿审 判 员 黄 瑾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桔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