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曹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吴某甲,男,200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址。(系吴某甲父亲)被告:曹某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吴某甲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