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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崔小保与韩秋娥、张保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保,韩秋娥,张保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崔小保,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韩秋娥,农民。被执行人张保夫,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小保与被执行人韩秋娥、张保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崔小保的申请,被执行人韩秋娥、张保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崔小保59999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9999元,余款申请人崔小保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