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凤才,无职业。2010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才���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凤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刘凤才在武汉市汉阳区庙东湾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管装红色圆形片剂、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各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刘凤才处收缴毒资人民币200元,从杨某处收缴塑料管装红色圆形片剂、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各1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4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凤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刘凤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才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凤才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凤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凤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敬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