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徐家荣与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荣,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2118号申请执行人徐家荣,系东莞市虎门振博五金化工店业主。委托代理人李鑫、姜薇薇,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法定代表人沈建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聚龙。徐家荣与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徐家荣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991元。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也未到庭申报财产。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1月21日强制扣划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59.4元,现已退付徐家荣。经查,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符合所在地环境保护政策已于2013年11月20日被政府强制关闭。其因欠债较多,剩余生产设备在本案申请执行之前已被其他债权人运走抵债。本院又经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但均未查获。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调查和执行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苏州市君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