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姚关林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静、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西乡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同时查获黑火药五瓶(500克)、黄火药两瓶(约40克)、火药瓶两个、钢珠182颗(已被西乡县公安局收缴),遂予以扣押。经查,该火药枪为姚某某父亲王某某所有,后由姚某某保管并使用至案发,其曾用于打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西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危险物质清单、查获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火药枪一支、证人胡某某、王某某、操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痕)字(2013)1229号枪支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且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彭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