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90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立霞,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胜利,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翟晶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大道旁。法定代表人范界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纳爱斯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3272号关于第4557215号”纳爱斯生活Nicelifetim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裁定的相对方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顺达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爱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立霞、陈胜利,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翟晶晶,第三人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纳爱斯公司就第4557215号”纳爱斯生活Nicelifetime”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申请而作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为:一、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第1368348号”纳爱斯”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059487号”纳爱斯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纳爱斯”,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造纸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情形。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虽然纳爱斯公司的”纳爱斯”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在本案中其用以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广为公众所熟知,成为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纳爱斯公司提交的其”纳爱斯”商标的知名度的证据主要集中在香皂、肥皂等商品上,这些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无密切关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纳爱斯公司”纳爱斯”商标在香皂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纳爱斯公司的商标已驰名,一般公众不致将被异议商标与纳爱斯公司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纳爱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洗衣机”等产品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纳爱斯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本院起诉称: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原告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四、第三人不仅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而且申请注册了大量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顺达公司述称,同意被诉裁定的意见,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为第4557215号”纳爱斯生活Nicelifetime”商标,由顺达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电梯(升降机)、压力机、真空吸尘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为第1368348号”纳爱斯”商标,注册人为纳爱斯公司,申请日为1998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肥皂、洗涤剂、洗衣用淀粉、香波、清洁制剂、香料、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浴液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引证商标二为第1059487号”纳爱斯及图”商标,注册人为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1996年4月22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造纸机、印刷机、针织机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7月20日。被异议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纳爱斯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2011年3月23日,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06809号裁定(简称第06809号裁定),裁定纳爱斯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纳爱斯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1年5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商标评审阶段,纳爱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局认定”纳爱斯”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电视及报刊广告和合同、荣誉证书、领导人视察情况、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裁定书等证据。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诉讼中,纳爱斯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纳爱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登记资料、”纳爱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74号及(2012)高行终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纳爱斯公司及其”纳爱斯”商标所获荣誉、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统计信息、检测报告、广告合同及监播报告、媒体报道、销售发票、工商查处决定、第三人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庭审中,顺达公司表示对纳爱斯公司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74号及(2012)高行终字第196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本案的三方当事人,纳爱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多为其在上述两案中提交的证据,有鉴于此,对于本案与上述两案中相一致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经核对,纳爱斯公司在上述两案及本案中均提交的主要证据(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于香皂、肥皂等商品上)如下:1、媒体报道:1991年9月26日《市场报》刊登的《”纳爱斯”闯进大都市》、1992年4月28日《浙江日报》刊登的《浙江精品誉满京城》、1992年5月24日《丽水日报》刊登的《”纳爱斯”在武汉大展雄风》、1992年7月7日《中国商报》刊登的《欠”债”数万箱的”纳爱斯”》、1993年1月21日《公共关系报》刊登的《丽水:走出山坳》、1993年9月《浙江日报》刊登的《纳爱斯拥有...》、1994年6月25日《新闻报》刊登的《纳爱斯香皂雕牌超能皂联袂来沪》、1994年12月10日《浙江市场导报》刊登的《”纳爱斯””雕牌”香飘四方》、1995年8月6日《浙江日报》刊登的《”纳爱斯”敢于竞争脱颖而出》、1996年10月14日《香港商报》刊登的《向国际名牌一争高下》、1998年2月26日《浙江工人日报》刊登的《扛振兴民族工业之大旗获催发企业腾飞之动力》、1996年1月16日《经济日报》刊登的《1995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龙虎榜》,其中消费者关于香皂产品的心目中的理想品牌、实际购买品牌、96年购物的首选品牌排名等项目中纳爱斯均排名第三名;1997年第1期《市场观察》中刊登的《1996年中国家庭爱用品牌》,其中包括了纳爱斯化工公司生产的纳爱斯香皂,在《96(第4次)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调查结果》中消费者关于香皂产品的心目中的理想品牌、实际购买品牌、97年购物的首选品牌排名等项目中纳爱斯均排名第三名。2、与电视广告相关的证据:(1)纳爱斯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部分广告合同,内容包括:1997年10月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晚间新闻后播放广告31次,广告长度15秒,内容为纳爱斯香皂;1998年4月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播放广告30次,广告长度15秒,内容为纳爱斯香皂;1999年7、8月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播放广告28次,广告长度15秒,内容为纳爱斯香皂;2000年7月10日至8月27日在CCTV5体育新闻(周一至周日午间《体坛快讯》、晚间《体育新闻》栏目中)播放广告,长度为30秒,内容为纳爱斯珍珠香皂;1998年1月27日,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期间播放特邀广告,广告长度15秒,内容为纳爱斯珍珠香皂;2001年7月7日至2001年12月29日,在中央电视台二套《幸运52》栏目播出广告,广告长度30秒,内容为纳爱斯系列产品。(2)纳爱斯公司与四川省电视台等电视台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2000年9月15日至2001年3月14日,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影视文艺频道、妇女儿童频道发布广告,内容为纳爱斯系列、雕牌系列图像广告;2000年10月15日至2001年10月14日,在山东电视台卫星频道发布广告,内容为纳爱斯系列、雕牌系列产品;2001年1月18日至2001年12月31日,在辽宁有线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发布广告,内容为纳爱斯系列、雕牌系列产品;2001年4月26日至2002年2月28日,在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电影台发布广告,内容为纳爱斯系列、雕牌系列产品;2002年2月5日至2003年2月4日,在黑龙江电视台卫星频道发布广告,内容为纳爱斯、雕牌系列产品。(3)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春节晚会剧组于1998年1月27日向纳爱斯化工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内容为感谢其对1998年春节联欢晚会的支持。3、报纸广告。包括:1994年7月7日《钱江晚报》、1996年11月27日《福建广播电视报》、1998年1月14日《中国轻工报》刊登的纳爱斯香皂广告;2002年2月4日《球报》、《工人日报》刊登的纳爱斯水晶沐浴露、水晶洗发水广告。4、与举办活动相关的证据。包括:1996年8月,纳爱斯化工公司承办96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国际时装模特儿大赛”纳爱斯”杯全国选拨赛;1997年,纳爱斯化工公司赞助中国戏剧家协会'97纳爱斯杯百优小品电视大赛;2001年,纳爱斯化工公司赞助广东电视台”明日之星纳爱斯雕牌杯影视新星大赛”,其半决赛、决赛宣传册封底印有香皂图片;2001年,纳爱斯化工公司协办中国民族报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主办的”纳爱斯·雕牌杯”新千年中国少数民族风采展示大赛。5、与市场份额相关的证据。包括: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于2004年3月22日出具的证明,其中称纳爱斯公司的纳爱斯系列香皂产销量在2000年至2003年连续四年均居行业第一;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所编的2001年、2002年、2003年的《洗涤用品工业统计信息》,其中显示2000年、2001年、2002年全国肥皂行业主要指标列表中肥(香)皂总产量、产品销售收入及香皂产量最大为纳爱斯公司。6、荣誉证书。包括:浙江省轻工业厅于1992年5月颁发给丽水化工厂的奖状,称其纳爱斯香皂被评为浙江省轻纺工业1991年度优秀新设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选组委会于1994年11月颁发给纳爱斯化工公司的证书,称其NICE纳爱斯雕牌商标被认定为第二届浙江省著名商标;消费者推荐最满意最畅销洗涤护肤用品活动组委会于1994年5月颁发给浙江纳爱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证书,称纳爱斯香皂产品被消费者推荐为”最满意最畅销的洗涤护肤用品”;中国轻工业总会于1995年1月颁发给浙江纳爱斯日化有限公司的证书,称其纳爱斯香皂获新产品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浙江科技报社于1995年11月颁发给纳爱斯化工公司的证书,称其雕牌超能皂、纳爱斯香皂被推荐为95浙江省百项优秀科技产品;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商业厅、95全国畅销国产商品展销月活动山东省组委会于1995年11月颁发的证书,称Nice(纳爱斯)香皂系列荣获95山东省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浙江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颁发给纳爱斯化工公司的证书,称其纳爱斯(Nice)牌洗涤用品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于2001年9月颁发给纳爱斯化工公司的证书,称其纳爱斯牌纳爱斯洗涤用品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7、销售发票。包括:丽水化工厂销售纳爱斯香皂的部分发票;纳爱斯化工公司销售纳爱斯香皂的部分发票;浙江雕牌家庭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雕牌公司)销售纳爱斯香皂的部分发票,购买地域包括: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福建省、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广东省中山市、海南省海口市等。8、检测报告。包括: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1992年7月8日出具的丽水化工厂生产的纳爱斯香皂检测数据报告单;浙江省日用化工产品行业质检站于1991年8月9日出具的丽水市化工总厂送检的纳爱斯香皂检测报告;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肥皂专业委员会于1993年12月10日出具的浙江纳爱斯公司送检的纳爱斯香皂的检验化验单;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1995年7月26日、1996年5月15日出具的纳爱斯化工公司生产的纳爱斯香皂检验报告;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于1997年6月19日出具的浙江纳爱斯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爱斯香皂(珍珠营养型)的检验报告单;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于1998年6月26日出具的纳爱斯化工公司生产的纳爱斯香皂检验报告;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1年10月15日出具的纳爱斯化工公司生产的纳爱斯抗菌香皂的检验报告单。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第06809号裁定、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异议复审申请书及答辩书、纳爱斯公司和顺达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纳爱斯公司在本案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鉴于本案被诉裁定的作出时间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本案审理时间处于2014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2001年商标法与2014年《商标法》的法律适用问题。鉴于本案被诉裁定的作出日均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纳爱斯生活Nicelifetime”,其本身并无不良含义。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故被异议商标是否因侵犯他人特定民事权益而不能被核准注册,应适用《商标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而不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挖掘机、压力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皂、肥皂、洗涤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造纸机、印刷机、针织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四、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所称在先权利的一种。本案中,纳爱斯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开始使用其企业名称,但其证据主要是在肥皂、香皂、洗涤用品等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和企业名称,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洗衣机、压力机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纳爱斯”字号,并通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使该字号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纳爱斯公司字号实际使用的肥皂、香皂、洗涤用品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压力机等商品不存在特定联系,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纳爱斯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企业字号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五、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纳爱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证明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情况: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而言,由雕牌公司销售纳爱斯香皂的部分发票可见,其销售区域涉及全国主要省市及地区,可以说明使用”纳爱斯”商标的香皂具有较大的销售区域,基本达于中国全境。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和所编的《洗涤用品工业统计信息》可见,纳爱斯系列香皂于2000年至2002年在肥(香)皂总产量、产品销售收入及香皂产量上均居行业第一,可以说明使用”纳爱斯”商标的香皂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就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而言,根据《经济日报》刊登的《1995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龙虎榜》、《市场观察》中刊登的《1996年中国家庭爱用品牌》,显示1995年、1996年、所进行的的相关调查中,消费者关于香皂产品心目中的理想品牌、实际购买品牌、次年购物的首选品牌排名等项目中纳爱斯均排名第三名,可见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1994年至2001年期间,纳爱斯香皂曾获得”最满意最畅销的洗涤护肤用品”、95山东省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亦可佐证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市场声誉。第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由销售纳爱斯香皂的部分发票和检测报告等材料可见,其使用时间包含1991年至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间,可以说明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了较长时间。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纳爱斯香皂产品于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均曾在中央电视台播放过广告,纳爱斯珍珠香皂在1998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期间播放广告,纳爱斯香皂产品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山东电视台卫星频道、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等多家电视台发布过广告。考虑到上述电视台的播出节目覆盖范围及其知名度、影响力,可以说明对该商标进行的宣传涉及的地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影响力大。此外,《钱江晚报》、《福建广播电视报》、《中国轻工报》等部分报刊刊登了关于纳爱斯香皂的广告,亦可以证明对该商标的宣传工作情况。第四,与该商标有关的其他事实。《市场报》、《浙江日报》、《丽水日报》、《中国商报》、《公共关系报》等刊登了关于纳爱斯公司或纳爱斯香皂的相关新闻报道。纳爱斯化工公司于1996年至2001年间组织或赞助了96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国际时装模特儿大赛”纳爱斯”杯全国选拨赛、中国戏剧家协会97纳爱斯杯百优小品电视大赛、广东电视台”明日之星纳爱斯雕牌杯影视新星大赛”、”纳爱斯·雕牌杯”新千年中国少数民族风采展示大赛等活动。通过上述新闻报道对纳爱斯公司的报道以及纳爱斯公司组织、赞助的社会活动,使纳爱斯公司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部分报道中涉及纳爱斯香皂、在组织的社会活动的部分宣传材料上还刊登有纳爱斯香皂的广告,均有助于纳爱斯商标在肥皂、香皂等商品上的知名度的提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纳爱斯公司在香皂、肥皂商品上对引证商标一进行了长期使用、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较长、地理范围较广、影响程度较大,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已经广为知晓,故使用在香皂、肥皂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纳爱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程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在于防止混淆、误认,还在于防止他人商标的使用会暗示该商标持有人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以及他人商标的使用可能会削弱和淡化驰名商标的区别性特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纳爱斯”并不是固有的中文词汇,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洗衣机、压力机等虽与香皂、肥皂等商品存在差异,但在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仍会降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模糊该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唯一特定联系,进而弱化驰名商标的区别特征,损害纳爱斯公司的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裁定中关于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3272号关于第4557215号”纳爱斯生活Nicelifetim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二、责令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4557215号”纳爱斯生活Nicelifetime”商标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