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肖圣英与姜大海,李光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圣英,李光全,姜大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385号原告肖圣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本均,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奎益,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全,女,汉族,生于1942年9月9日,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姜大海,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2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朝阳,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圣英诉被告李光全、被告姜大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圣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圣英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圣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