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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农民,甘肃省永登县人。委托代理人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