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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毛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外号刘某,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省梧州市腾县,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捕前在某某夜总会工作。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为牟利,从2014年11月初开始,在其工作的肇庆市端州区某某夜总会办公室3号内,以非法收受参赌人员香港“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金额约七万元,从中获利约3500元。2014年12月4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办公室内抓获毛某某及参赌人员梁某飞三人,并当场查获毛某某用于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的记账薄1本(记录香港六合彩137期至140期的下注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单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莫石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少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