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邓维某诉被告廖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维某;廖某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邓维某,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廖某英,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维某诉被告廖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维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维某负担。 审 判 长 蔡 权 审 判 员 蔡承荣 人民陪审员 黄 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明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