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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瑞杰与被告于经伟、翟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瑞杰,于经伟,翟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谭瑞杰与被告于经伟、翟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512号原告谭瑞杰第一被告于经伟第二被告翟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瑞杰与被告于经伟、翟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本院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