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杜冠甲、季松月与季松月、骆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杜冠甲。委托代理人:赵宇风。被告:季松月。被告:骆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冠甲诉被告季松月、骆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冠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冠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冠甲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