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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8号原告刘��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