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杨武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被执行申请人:杨武。被执行申请人:赵凤云。被执行申请人:杨存。被执行申请人:任桂华。被执行申请人:杨辉。被执行申请人:宋桂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武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建证经字第431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六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六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