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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与宁波云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宁波云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委托代理人:孙泽康。被告:宁波云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云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