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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桐子院子村民小组与张承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承清,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桐子院子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承清委托代理人张天权,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桐子院子村民小组。负责人侯明祥,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谭召玉委托代理人黄洪树上诉人张承清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6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承清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承清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承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张承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