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伟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84号罪犯王伟,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江苏省南京市人,前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滁琅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滁刑终字第0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