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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等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高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方,黄XX,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高要分公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林XX,肇庆启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XX,广东理工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黄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代理人:吕灿,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方,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原告:黄XX,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该公司经理。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高要分公司,住所地高要市。负责人:黎某某,职务该公司经理。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继海,广东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马某。被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娄某某。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颖智,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X,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肇庆启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汉英、梁广文,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第三人:广东理工学院(原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城区祈福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黄某方、黄XX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高要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林XX、肇庆启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XX及第三人广东理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黄某方、黄XX于2015年2月9日以其在本案中的款项已由双方结清、其与各被告之间已不存在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黄某方、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黄某方、黄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4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黄某某、黄某方、黄XX负担;以上费用已由原告黄某某预交,本院退回2542元给原告黄某某。审 判 长  赵凡宜代理审判员  赖金华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恩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