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立东与周桂香石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东,周桂香,石善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 立 东 与 周 桂 香 石 善 春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黄立东,男,汉族,1971年生,乾安县人。被告:周桂香,女,汉族,1965年生,乾安县人。被告:石善春,男,汉族,1966年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东与被告周桂香、石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87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87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