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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6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宋海鹏与王力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鹏,王力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654-1号原告宋海鹏,男,2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力军,男,28岁,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鹏诉被告王力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海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姜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