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宋海鹏与王力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鹏,王力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654-1号原告宋海鹏,男,2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力军,男,28岁,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鹏诉被告王力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海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姜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