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四川永鑫汽贸有限公司诉黄作梅、卓毓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鑫汽贸有限公司,黄作梅,卓毓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四川永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卢贤平,总经理。被告黄作梅,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卓毓刚,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鑫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作梅、卓毓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永鑫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永鑫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5元,由原告四川永鑫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