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仁森与宜昌市国家安全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森,宜昌市国家安全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市国家安全局,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杨仁森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国家安全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宜昌市国家安全局名下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117905)中的一楼402号(建筑面积77.64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杨仁森(身份证号为××)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杨仁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