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东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东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08号罪犯马东军,男,1986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02月27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东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蚌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东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东军在减刑以后,曾有违纪行为:于2012年11月10日因与同犯祝金玉相互打架,被处以警告处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东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东军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