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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韩良太与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良太,孙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韩良太。委托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良太与被告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良太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良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良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