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范莉萍与宋洪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洪营,范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洪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莉萍。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鹂,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宋洪营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上诉人宋洪营在本院通知的预交上诉费用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其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同意其缓交上诉费用至开庭审理前。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再次通知上诉人宋洪营在7日内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人宋洪营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洪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