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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甘肃XX达轮胎有限公司与甘肃嘉圣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XX达轮胎有限公司,甘肃嘉圣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011号原告甘肃XX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表人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嘉圣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白震高,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北路1001号12幢10层。法定代表人李秀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建军,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XX达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嘉圣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XX达轮胎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XX达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甘肃XX达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