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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裴静与被告卢增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静,卢增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601-1号原告裴静,女,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增田,男,生于1969年2月23日,汉族。原告裴静诉被告卢增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裴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卢增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0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保全,并以原告裴静本人所有的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卢增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0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卫中审 判 员  朱兆静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