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全、陈贵容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容,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容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陈某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3年3月始,被告人刘某、陈某容在其经营的本区棠下镇新昌大道新昌村一棋牌馆内,受庄家“陈老板”(另案处理)委托,使用现场接受投注、开具投注单据或利用电话、短信接受投注等方式,收受徐某、罗某用、陈某跃、叶某生等人非法外围投注六合彩,并从每期投注额提成10%的好处。至案发时,共收受六合彩四十多期。2014年6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的新昌村一棋牌馆内、出租房内查获投注单据61份(票面投注金额合计共6141元)、统计纸皮一张(记录收受投注金额为21701元,中奖数减去投注数额,与庄家交收15439元)、提取电脑中的投注统计表两份(合计收受投注金额共10802元)、提取手机中交收短信二条(合计交收金额共202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陈某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据、纸皮统计单、投注统计表,手机短信信息截图,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刘某、陈某容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徐某、罗某用、陈某跃、叶某生的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陈某容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容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陈某容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综合其认罪态度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陈某容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5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陈某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5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三、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堤东派出所的台式组装电脑主机一台(黑色外壳)、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黑色外壳)、三星牌手机一台(蓝色外壳),属于被告人刘某、陈某容所有,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四、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堤东派出所的人民币1200元,是被告人刘某、陈某容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恩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