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金成与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成,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3号申请执行人:金成,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金成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连区劳人仲案字第020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区劳人仲案字第0209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