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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逸传与被执行人陈吉丹、肖荣锋、肖明高、温培殊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逸传,肖荣峰,陈吉丹,肖明高,温培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郭逸传,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瑞珍、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肖荣峰,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吉丹,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肖明高,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温培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郭逸传与被执行人陈吉丹、肖荣锋、肖明高、温培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逸传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本息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礼源 微信公众号“”